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文件规定,2023年度(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于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内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2023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3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二、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3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四)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扣除。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纳税人与其配偶共同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及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的,以及与兄弟姐妹共同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需要与其他填报人沟通填报扣除金额,避免超过规定额度或比例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填报不符合规定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者扣缴义务人等渠道进行提示提醒。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对于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暂停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中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其中教师资格证的发证机关必须为教育部才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
税务机关将通过网上税务局,根据一定规则为纳税人员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如果对预填的收入、已预缴税款等结果没有疑议,系统就会自动计算出应补或应退税款,如此即可知道自己是否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三、办理时间
2023年汇算办理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请各位老师在上述时间段内自行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进行汇算清缴。
四、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一)办理退税
纳税人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就地办理税款退库。建议填报本人在中国境内开立的一类银行账户(最好选择工资卡),收到退税前,请保持银行卡状态正常。如果银行卡账户处于注销、挂失、未激活、收支有限额、冻结等状态,均可能影响收到退税。
可能导致退税审核不通过或者退税失败的原因:
1.身份信息不正确。
2.提交的银行卡账户信息不正确或者无效,导致税款无法退还。
3.申报数据存在错误或者疑点。
申请2023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22年及以前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22年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未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22年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二)办理补税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
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五、重要提示
(一)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请务必认真、仔细、如实填报相关年度汇算申报数据(操作流程参考附件2),纳税人如未依法如实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并记入个人纳税信用档案。如还有学校以外的收入,属于应当补税超过400元的情形的,请在2024年6月30日前补缴税款,否则将产生罚款和滞纳金。
(二)因工资发放与申报存在时间差异,部分员工在计算工资后才填写专项扣除,致使工资表扣除个税金额大于申报个税金额,此部分金额会在近期通过学校账户统一退给员工。
若有疑问联系财务处。电话:0371-85303216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3、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财务处
2024年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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