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要求,现就校外自然人劳务费报销及自行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与执行时间
自2026年11月1日起,我校向校外自然人发放劳务报酬时,经办人员须取得自然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作为报销凭据。未按规定提供发票的,财务处不予办理。
本通知适用于未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外部人员(含已离职教职工、已毕业学生等),常见业务包括专家咨询费、培训费、评审费、讲座费、软件开发费、文化服务费等。
注:在校学生校内勤工俭学取得的劳务报酬不适用本通知,仍按原有流程办理。
二、税费政策及起征点标准
(一)起征点标准
自然人按次(日)销售额起征点为1000元。单次(日)销售额低于1000元的,免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但仍需开具免税发票;达到或超过1000元的,须全额缴纳增值税。严禁人为拆分金额规避起征点。
(二)税率及征收率
增值税减按1%征收率执行。附加税费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为计税依据。
(三)个人所得税
代开发票环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发票备注栏标注“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扣缴”,由学校财务处在支付劳务报酬时代扣代缴。
三、发票代开操作流程
现推行“自然人自行线上申请、单位凭票报销”的办理模式。具体流程如下(图文演示见附件):
(一)校外自然人自行线上申请开票
校外自然人登录“电子税务局”APP,以“自然人身份”完成实名认证后,进入【我要办税】或【发票使用】模块,选择【代开增值税发票】。
据实填写购买方信息、应税行为发生地、项目信息及开票金额。项目信息须根据实际业务选择对应税收分类编码(如“非学历教育服务”“咨询服务”“设计服务”等),禁止笼统填写“劳务费”。确认信息无误后提交,系统自动计算应缴税费,自然人通过微信、支付宝或银行卡在线缴税。
(二)发票获取与交付
税款缴纳成功后,系统自动开具数电发票。校外自然人可在APP【我的票夹】或【代开发票查询】中下载PDF版电子发票及完税证明,交付校内经办人员。
(三)经办人凭票报销
校内经办人收到电子发票后,核对购买方信息、项目名称及金额是否与业务实际相符。核对无误后,凭该发票及相关劳务证明材料,到财务处进行报销。
四、购买方开票信息
校外自然人在电子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购买方信息请填写以下内容:
购买方名称 | 郑州工商学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524100000652950819 |
应税行为发生地 |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豫兴路街道 |
五、工作要求与注意事项
(一)强化政策宣贯
各单位经办人员应熟练掌握代开流程,在业务发生前向校外劳务人员做好政策解释与操作指引,避免因开票延误影响劳务费发放。
(二)规范项目名称
校外自然人代开发票时,项目名称须据实选择,不得笼统填写“劳务费”。例如:授课/讲座选“非学历教育服务”,技术咨询选“咨询服务”,海报制作选“设计服务”等。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系统操作或税务政策疑问,可拨打全国纳税服务热线12366咨询。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26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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