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文件规定,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于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内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二、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三、办理年度汇算的方式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为避免形成人员聚集,我校提倡各位老师采用个人所得税手机APP进行快速办理,不集中统一办理,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2。
四、重要提示
(一)依法诚信纳税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请务必认真、仔细、如实填报相关年度汇算申报数据,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纳税人如未依法如实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并记入个人纳税信用档案。如还有学校以外的收入,属于应当补税超过400元的情形的,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补缴税款,否则将产生罚款和滞纳金。
(二)因工资发放与申报存在时间差异,部分员工在计算工资后才填写专项扣除,致使工资表扣除税金金额大于申报个税金额,此部分金额会在近期通过学校账户统一退给员工。
若有疑问联系财务处。电话:0371-85303938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财务处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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